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322民初375号
原告:完么**,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都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许川,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完么**与被告***、**、青海都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萍
审 判 员 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 南拉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艳萍
书 记 员 蒲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