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2198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90766F),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大街负26号。
法定代表人:俞晓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惠子。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连连
书记员 韩美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