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2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日,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大街负26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632123310890766F。
法定代表人:俞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紫阳村综合楼2单元11楼1102室,统一社信用代码:91330783MA2DB8JU0H。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富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克红
书 记 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