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大庄村村民。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街道新乐大街负26号。
法定代表人:俞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江镇紫阳村综合楼2单元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闯,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人。
被告:严勇,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闯、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因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了原告的劳务费,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年俊潔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