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大庄村村民。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街道新乐大街负26号。
法定代表人:俞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江镇紫阳村综合楼2单元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闯,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人。
被告:严勇,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闯、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因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了原告的劳务费,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年俊潔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