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806号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西湾村牛圈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059121202Q。
法定代表人:田君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大街负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90766F。
法定代表人:俞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吉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 记 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