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4民初26号
申请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21710555019Q(1-1)。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安泰大厦东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梅,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
被告: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9RTL3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解放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花。
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邮寄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案涉工程项目中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收到证据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于2021年4月13日对达日县上红科、下红科的案涉工程项目中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措
审 判 员 更 吉
人民陪审员 忠 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南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