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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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62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21710555019Q,住址:西宁市海湖新区安泰大厦东座15楼,法定代表人:陈国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9RTL32,住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624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55035.35元,因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国花名下财产信息,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624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华俊
审判员钱措
审判员更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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