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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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624执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21710555019Q,住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安泰大厦东座15楼,法定代表人:陈春国。

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9RTL32,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解放路97号,法定代表人:吴吉珍。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624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6640.07元;因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06640.07元,申请执行费为9466.4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6640.07元,但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名下房产信息,目前住房为农村宅基地。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名下所持有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桥头镇古城村委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在村委会主任贺成辉处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常年不在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

因被执行人青海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吉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706640.07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根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624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赵华俊
审判员钱措
审判员杨桂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龙
书记员斌巴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