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701民初228号
原告:汪某,男,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区。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展勤建材经营部;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城109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UP2G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场所实际经营者。
被告:董某,男,汉族,住青海省玉树市。
被告: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玉树市胜利路广场小区2栋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72171055501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汪某、西宁市城北区展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董某、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汪某、西宁市城北区展勤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某、西宁市城北区展勤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