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9452号
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兴昊永盛盐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7月签订的《固原盐化工园区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和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备用锅炉及主厂房基础灌注桩工程》均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地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应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24元退还给原告青海明峰地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涛
书记员 何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