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3692号
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利光纤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2元,由原告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
程施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永 措
书记员 岳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