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鹏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鹏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215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鹏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嘉华阳光都市信园10幢3单元351室,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90号-1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鹏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全额给付所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鹏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