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5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俞法明,男,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4/8),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73990RQ,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新千国际广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41956(1-1),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2267815162(1-1),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3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邓利宁,该公司总经理。
俞法明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百河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原告俞法明工程款81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0元,剩余6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俞法明安全环保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俞法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百河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俞法明向湟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要求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评估、拍卖了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奥迪牌车辆,车牌号为×××,申请人俞法明垫付评估费用4000元,该车拍卖成交价95440元,现已给申请人俞法明发放拍卖款94240元,收取本案执行费12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青01破申5号、(2020)青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以青海百河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人俞法明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9)青01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伊轩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