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新,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226781516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3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念英,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青0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21721.73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442603.25元;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利息,以欠付9805893.34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以欠付9890583.01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2月19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0021721.7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利息;二、被告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0284元,由被告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2773元,由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11元。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手段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第一、已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00元,其中,收缴执行费3600元、发放案款18000元;第二、查明其名下有未报废、注销的车辆50部(其中,生产使用叉车13辆);第三、查明其名下有位于大通宁张公路32公里处土地两块,面积分别为15000平方米、2154平方米;第四、查明其名下有机器设备若干,均设有抵押;第五、查明其持有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出资200万的股权。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青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以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故将终结对(2019)青0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和对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情况,同意终结对(2019)青0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亢居阁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