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海坤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娟。

被执行人:青海坤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超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坤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等32163元。

1、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以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青海坤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超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9月21日、11月10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坤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青海坤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办公,去向不明;

4、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邢超侠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青 超

审 判 员 多杰才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