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0114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坡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进,男,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