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0114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坡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进,男,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冈市振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