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2民初1636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青海省博建工程建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博建工程建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守莲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守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守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由李守莲负担。
审 判 员 安国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建云
书 记 员 白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