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203民初97号
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被告: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依法减半收取8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