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203民初97号 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被告: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依法减半收取8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