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5319号之三
原告:青海拓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朝阳物流交易中心第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盛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99号25层125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韵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时**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丽水豪庭东苑小区1号楼3**35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拓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盛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韵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拓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韵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拓品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海韵酒店(**)有限公司仅是案涉项目的发包方,而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由已撤回对被告海韵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拓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韵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