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854号 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