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854号
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青海盛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