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天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523民初67号
原告青海天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炎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
法定代表人徐维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天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天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海天马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82元,减半收取35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桂英
代理审判员  孙 博
人民陪审员  刘育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文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