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1民初1492号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永臻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5757432382A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24460N。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永臻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32元,减半收取计2930.16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