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74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务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24460N。
法定代表人:**彬,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芦生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