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841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长明双丰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PUW81D。
经营者:**,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钱岗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24460N。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长明双丰门窗加工厂与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长明双丰门窗加工厂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长明双丰门窗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长明双丰门窗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7.86元,减半收取计1223.93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长明双丰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