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与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3457号
原告: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住所地格尔木市通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J9W8A。
经营者:张志永,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住格住格尔木市通宁路中段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店内,身份证号×××。
被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海西茫崖行委花土沟镇昆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310977415B。
法定代表人:周跃平,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9日生,湖南省衡阳市人,住青海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昆仑南侧青海省。
原告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与被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锁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格尔木日日达五金劳保土产部负担。
审判员   苑爱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