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荣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91民初6号
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昆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跃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袭飞,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荣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31号4号楼1单元1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仇朝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营盘街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慧,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柴旦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柴旦行委柴旦镇经发局三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贾立雄,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宁荣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3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1.42元,由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佳富
人民陪审员  杨彩菊
人民陪审员  于云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