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517号
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经营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KCY6E。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2号1号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7153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靖远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5914163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与被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0.56元,减半收取7390.28元,由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