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格尔某某名门木地板经营店、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517号 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经营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KCY6E。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2号1号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7153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靖远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5914163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与被告青海旭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0.56元,减半收取7390.28元,由原告格尔***名门木地板经营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