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2民初451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芹,湟中区甘河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0号1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生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玉,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都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发善,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韩杜红,男,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海玉、郑发善、韩杜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韩杜红在甘肃省兰州市隔离观察,无法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原因,本案被告韩杜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邓  旼  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明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