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2815号之一
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0号1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02元,减半收取计11051元,由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