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2815号
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0号1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