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与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1083号

原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定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丹丹,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娜,系该公司法务主办。

被告: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甘肃省机电五金物流中心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峰,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协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岩本浩树(HIROKIIWAMOTO),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36元,减半收取22418元,由原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吉祥

审判员 张占杰

人民陪审员 方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玉蓉

书记员 李文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