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467004,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陆电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然亭、查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33417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21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施工款37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则应向原告另行支付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8年11月21日计至实际付款日止)和诉讼费损失3642元;二、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3642元由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要求,将执行申请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9)青0121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21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伊轩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