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61911805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红河路29号-8-24。
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潜、马军。
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33417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崔家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5888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赵生茂,该公司董事长。
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400000元、利息68370.18元,支付至2019年11月4日的复利2286.95元、罚息288785.64元;并从2019年11月5日起,支付以借款本金9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支付以合同期内利息6837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二、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80116元,由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2020)青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伊轩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