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325355328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十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甘肃省机电五金物流中心85-1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芦永峰,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33417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青01民初658号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号、4号离心机检修、维护费用43万元,2号、4号离心机检修、维护保证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3028元;二、如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未付清上述款项共计438028元,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4380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2元(由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6056元,双方各承担3028元,剩余6056元退还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2019)青012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2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伊轩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