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325355328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十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甘肃省机电五金物流中心85-103号)。
法定代表人:彭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芦永峰、王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33417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21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检修费、维护费及保证金共计57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902元减半收取5951元,由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2019)青0121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21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伊轩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