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

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900号
原告: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2.0元,减半收取计3341.0元,由原告德令哈诚睿科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