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

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3民初835号
 
申请人: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红土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贺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账号为×××中资金共计人民币156048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1271600390129643163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中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账号为×××中资金共计人民币15604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80元,由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申亚文
书  记  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