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鹏程票务有限公司与青海庄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程票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39584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06号楼7楼106-32室。

法定代表人雷秋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祥。

被执行人青海庄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2NA44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40号2-01-04。

法定代表人赵津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12574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朱北村1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津鹏,该公司总经理。

***程票务有限公司与青海庄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2952.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201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二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第三人吴燕(系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提供的位于××区的的位××区房屋担保房屋。2019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担保人吴燕名下位于××区房屋一套,2019年12月11日以二拍流拍价451585.00元进行变卖,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愿意以流拍价451585.00元接手该房屋,并将所有案款汇至我院,后被执行人将案款400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给付。2020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该拍卖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该房屋腾退事宜繁琐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将房屋腾退事宜安排妥当后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瑶

审判员 马志峰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小明

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