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0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津鹏考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及案件受理费合计83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我院联系称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青0104执82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