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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2执异8号
异议人(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案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12574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街5号第1号楼1单元102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津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赵津鹏,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6号15栋321室。
原案利害关系人:赵静,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6号15栋321室,系赵津鹏之妻。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与原案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津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赵景春
审判员南加卓玛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