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6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82年3月4日出生,现住址青海省班玛县。

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12574Y,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5号第1号楼1单元1022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624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4256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5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已支付案款120000元,2021年8月10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案款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624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快乾

审判员  钱 措

审判员  更 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