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0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5日。

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津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4805元及案件受理费960元,合计85765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与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75765元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青海庄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意见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02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元尚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