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08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0752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31号4号楼1单元1281室。
法定代表人:仇朝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