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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94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31号4号楼1单元1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07524。
法定代表人:仇朝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94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894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拉加
审判员马玉兰
审判员毛海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晓龙
书记员王优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