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席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扬催字第206号
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甘河村平泉公路西边。
法定代表人席文。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
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发的票号3XXXXXXXX/2XXXXXXXX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出票人扬中市海鑫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高邮市华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0日,出票行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5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季 晖
审 判 员  黄良明
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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