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席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席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02-1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甬慈催字第299号
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文。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
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137801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5月14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裕东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背书人宁波裕东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龚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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