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4民初440号 原告:大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维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861593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朱日和工业园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0755581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动为其履行欠款,原告大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大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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