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兴云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兴云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1764号
原告:***,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杰,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兴云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兴云南街上河时代广场B座写字楼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兴云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