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洪洞县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供销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他2号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据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晋1024执426号。现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洪洞法院辖区内,洪洞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由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洪洞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尧都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