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北,男,199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92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银军,男,199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卫青锁,男,1973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超。
本院在执行**北、***、王海峰、曹银军、卫青锁与******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788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席成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 青